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全面加強和完善公共衛生領域相關法律法規建設,認真評估傳染病防治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修改完善。引發這次疫情的病毒,包括此前的非典、高致病性禽流感等疫情的病毒,多數病原體來自野生動物或與之有關?!贝舜我咔楸┞冻鑫覈残l生領域法治建設存在不足,在野生動物生物安全保護領域尤為突出。因此,應盡快統籌做好野生動物保護相關法律法規的修改、銜接、完善工作。刑法是最具威懾力的部門法,加強和完善野生動物刑法保護,是公共衛生領域法律法規建設的重要一環。
樹立生態安全和生物安全并重的野生動物刑法保護基本立場
國家安全體系是一個與時俱進的開放性體系。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從保護人民健康、保障國家安全、維護國家長治久安的高度,把生物安全納入國家安全體系,系統規劃國家生物安全風險防控和治理體系建設,全面提高國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边@一重要論述,進一步發展完善了總體國家安全觀的時代內涵。包括刑法在內的所有法律規范,都應當在總體國家安全觀下,重新審視自身對國家安全的保護立場,而在野生動物保護領域,刑法亦應當樹立生態安全和生物安全并重的基本立場。
一方面,保持基于生態安全的野生動物刑法保護立場。刑法視閾下的野生動物相關犯罪,屬于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犯罪。這是因為,野生動物資源是自然生態環境自我組織、自我調節,保持有序循環健康狀態的基礎性因素。刑法制裁野生動物相關犯罪,是維護我國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保障。因此,現行刑法對野生動物保護的基本立場,是基于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的生態安全保護。習近平總書記在2018年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講話中提出,新時代推進生態文明建設要“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我國刑法對野生動物生態安全保護的基本立場必須繼續保持,須臾不可放松。
另一方面,樹立基于生物安全的野生動物刑法保護立場。在單一的生態安全保護立場下,現行刑法主要關注野生動物引發的環境保護問題,而對野生動物引發的公共健康和公共衛生危險關注不足。必須正視的是,破壞和濫用野生動物資源在危害生態安全的同時,還可能通過危害生物安全來威脅總體國家安全,給國家經濟、人民健康和公共衛生帶來嚴重破壞。以病毒疫情為例,除了此次的新冠肺炎疫情之外,近年來引發全球性疫情事件的病毒,包括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H5N1、H7N9)、豬流感病毒(H1N1)、中東呼吸綜合征病毒(MERS)、埃博拉病毒(EBoV),普遍都在野生動物體內分離出了高度同源性病毒。為減少生物安全的現實危害或潛在風險,刑法應樹立生態安全和生物安全并重的野生動物保護立場,并以此指導司法適用和立法完善。
依法嚴懲破壞、濫用野生動物資源危害生物安全的犯罪行為
刑法作為應對公共衛生事件的有力法治武器,應當積極嚴懲相關犯罪行為,在法治軌道上為疫情防控保駕護航,堅決維護我國野生動物領域的生物安全。
依法嚴懲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行為。我國現行刑法將野生動物整體分為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和非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兩類,并圍繞二者設置了不同的罪名體系,進行差異性保護。對于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不僅保護活體動物,還保護其制品,主要設置了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等罪名。而對于非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僅保護活體動物,主要設置了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非法狩獵罪等罪名。
依法嚴懲濫用野生動物資源犯罪行為。當前實踐中存在著不直接破壞野生動物資源,但通過濫用野生動物資源,引發生物安全危險的行為。例如,非法放生野生動物,不僅會破壞特定區域的生態平衡,而且可能造成生物入侵危害,并具有引發病毒傳播的高度風險。對于濫用野生動物資源、危害生物安全情節嚴重的行為,難以直接適用現行刑法中的野生動物專屬罪名,應充分發揮司法能動性,適用其他罪名進行處罰。一方面,由于野生動物屬于國家限制買賣的物品,對以營利為目的實施的非法濫用野生動物資源行為,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可以認定為非法經營罪;另一方面,生物安全已然可以視為刑法中的公共安全,對濫用野生動物資源,危害生物安全或造成生物安全危險,情節嚴重的行為,可以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補齊野生動物生物安全刑法保護短板
此次抗擊新冠肺炎疫情,是全面依法治國的重大實踐,也是審視我國生物安全法律體系不足的契機。針對實踐中暴露出的刑法保護短板,應當加大立法修法力度,完善生物安全刑法保護體系。
擴充現行刑法中野生動物專屬罪名的制裁范圍?,F行刑法中的野生動物專屬罪名體系,以保護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為核心。但從生物安全的角度來看,大量非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往往更容易同人類產生密切接觸,引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概率更大。為滿足生物安全刑法保護的客觀需求,有必要擴充刑法中野生動物專屬罪名的制裁范圍,將走私、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非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有引發生物安全危險的行為入罪。
提升現行刑法中野生動物專屬罪名的法定刑?,F行刑法中野生動物專屬罪名的法定刑設置,主要基于此類犯罪對生態安全的危害性,未能全面考慮此類犯罪對生物安全的危害性,導致整體法定刑設定過輕。對此,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的關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中規定,對于違反法律禁止獵捕、交易、運輸、食用野生動物規定的行為,在現行法律規定基礎上加重處罰。該決定具有著重要指導意義,未來的刑法修改中,有必要提升野生動物專屬罪名的法定刑,進而實現野生動物生物安全犯罪刑事責任的準確評價。
增設生物安全刑法保護的兜底型罪名。生物安全的刑法保護既要立足當前更要放眼長遠。隨著生物技術的進一步應用和發展,在實驗室生物安全、人類遺傳資源安全、生物恐怖主義防控、生物武器防護等新興生物安全領域中,未來可能會出現大量具有嚴重危害性的新型行為。因此,有必要通過刑法修改,增設危害生物安全犯罪的兜底型罪名,從而避免生物安全刑法保護出現新的漏洞。
(作者:田剛,系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講師)